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彼此权责界限的法律文书,在缔结合同时具备至关重要的地位。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建立合法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签署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内容的差异,我们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别:即属于法定劳动合同制度范围内的类型及超越该制度规范的其它类劳动合同;而从劳动合同形式来看,主要包括需依照相应程序进行备案登记的要式合同以及无需履行此项手续的非要式合同。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用人单位采取规避签署劳动合同的策略,这无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明显违背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没签合同有试用期吗
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试用期的确立与否实际上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和情况,以下是我们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剖析和详细解读:
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仍然存在试用期设定的可能性。这主要因为用人单位有时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与劳动者达成正式的劳动合同协议,即便如此,这并不妨碍双方在此背景下对试用期进行有效约定;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的约定并非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享有自主决定是否设立试用期的权利,不受法律约束;
再者,如果劳动合同仅仅提及了试用期,那么这样的试用期其实是无法被确认为合法的。在此情形下,该部分时间应当视为整个劳动合同期的组成部分,不得单独作为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约定并不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试用期也应当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中不包含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些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关键性法律文书,对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责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所有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确立都必须签署相应的劳动合同,而按照其具体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这些合同划分为法定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类型的合同从形式上看,我们可以将这些合同进一步细分为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要式合同以及不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非要式合同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规避签署劳动合同的方式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无疑是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