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不给报特殊工种怎么办
若遇到未能提供申报服务的情况,您可考虑将问题反映给贵司高层领导者,亦或直接交予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未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备案的前提下,也不会对特殊工种认证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凡具备设立特殊工种的企业,皆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详细列举本单位各类特殊工种名称,并提交相应申请。待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上报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经过审定确认之后,各区县社保中心便会依照规定负责执行相关操作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企业不给男职工陪产假怎么办
若职场中遭遇用人单位不予批复陪产假的情况,劳动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步首先同用人单位进行健康积极的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二步当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可向各地方成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并申请仲裁;
最后,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还可向当地设有民事案件审理权的一审法院提出诉讼。所谓的“陪产假”即是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女性在享有孕产假期之余,男方同时也拥有在特定时期内照料及关怀照顾配偶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遇未能正常进行申报之状况,恳请您向上方高层领导寻求协助或者直接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对于未作登记备案的问题,这并不对特殊工种的认证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此前提下,企业有责任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列举明确的特殊工种名单,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待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之后,再上报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最后由各区县社保中心负责具体的执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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