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的意义上,房屋拆迁安置费可以被视为遗产范畴内的资产。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遗产乃是自然人离世后所遗留给其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当然这其中并不包括那些法律明确禁止或由于财产本身的特性而无法进行继承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拆迁安置费恰恰归属于上述可供继承的财产类别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是多少
关于房地产拆迁过程中,过渡期费用的补偿基准如下所示:
(1)对于居民住宅类房产而言,在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情况下,若逾期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应按照每个月0.5倍的频率增加临时安置资助;
然而,若逾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时,则需要按照每月1倍的速度增加临时安置资助;若逾期超过一年,那么,其临时安置资助将按月增长至两倍,且增长后的标准将在之前签署的协议规定的固定标准基础上进行折算与增加。
(2)而对用于生产和运营的商业性房产来说,在超过过渡期限的情况下,其临时安置资助仍需按照先前的拆迁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标准或经过评估机构认定的标准继续发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其无疑被认定为遗产范畴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遗产的定义为自然人死亡之后遗留下来、归其所有且具备完全法律效力的个人合法财产,除非存在由法律明确禁止或由于自身特殊性质无法进行继承的情况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房屋拆迁安置费作为一种可供继承的财产形式,理所当然地被视为遗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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