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当遗产管理人吗
自遗产继承行为启动后,遗嘱执行人均应担任遗产管理主体之责;若无专门遗嘱执行人,则须由继承人共同协商推举出遗产管理者;倘若未能达成共识且未进行推选,便需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当遗产管理者之职;而若遗赠财产无人继承时,便应由被继承人离世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第二顺序顺序继承人死亡的该由谁继承
在继承关系中,若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幸离世,他们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来继续享有遗产权益。具体而言,当被继承人生前所抚养的子女早于被继承者先行去世时,则应由这名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另外,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其子女也可依法代位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原本有权获得的遗产份额。
其次,一旦继承权正式启动,在遗产分割开始之后,如若某一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完成前已经离世,但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他应当享有的遗产份额应该转给他的法定继承人,除非遗嘱对此另作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法定继承行为启动之后,遗嘱执行人便理所当然地担负起遗产管理的重任倘若没有指定的执行人存在,那么相关继承人就应当进行协商并推举合适的代表人来承担此职责如若未能在此过程中产生推选结果,则全体继承人必须共同承受管理责任而对于那些没有任何继承人继承的遗赠财产,其所有权将转移至被继承人所在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由他们负责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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