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目前,社会各界对柴油产品实行特许经营和专营专卖制度已达成广泛共识,将其列入了司法机构的关注重点。
至于倒卖柴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这归因于相关从业人员严重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之规定。
然而,就该办法本身而言,它并非我们所理解的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而仅仅是从属于国务院商务部的一份部门规章文件。因此,以经营柴油为业而被诉以非法经营罪貌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什么行为
此举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径。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经当事人许可,便擅自使用其图片的行为已然触及法律红线,侵犯了该人的人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倘若这些照片采用的是不礼貌或不恰当的方式捕捉,可能进一步给受害者带来名誉上的损害。非法制作他人肖像的行为,无疑构成了侵权行为。在理解和诠释“肖像制作权”的过程中,我们往往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不公开展示肖像权人的肖像,便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这种观点显然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曲解。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社会各领域内逐渐形成了对于柴油特许经销以及专卖专营制度的普遍共识,并且这一现象已经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倒卖柴油的行为却可能触犯到非法经营罪,原因在于其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仅仅属于国务院商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并非国家层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因此,如果因为从事柴油经营活动而被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似乎在法律依据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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