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破产条件
申报破产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首先,债务人须呈现出明显无法清偿其所欠债务的状况,表现为缺乏能够用以替代还款的资产、信誉或实际操作等方式;
其次,这一未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属于已到期且债权人已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偿还的债务;
再次,债务人无法清偿所有或大部分债务这一情况必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存在;
此外,不能清除的债务不仅仅局限于货币形式的债务。针对企业而言,如破产由债权人发起,但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的话,将不会被宣布进入破产程序:一是公用事业和对国家经济以及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各类企业,如果政府相关部门能提供支援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帮助其偿还负债;二是企业若已获得担保,并保证可在自破产申请提交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偿还所有债务。此外,如果某企业遭债权人申请进行破产清算,而其上一级管理部门随后提出进行整顿处理请求,且经过企业与其债权人会议协商并签署和解协议的话,那么破产程序将会被暂停执行。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申请破产就不用还钱了吗
在企业破产后,所背负的负债虽然尚未消除,但原则上来讲,应该由公司的现有资产承担补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有身为负债方或债权方以及具有清算责任的个人才具备申请人资格,企业中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会的主席等高层管理人员并无申请破产之权。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有意向申请破产保护,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债务人必须面临着明显无法清偿,并且已经由债权人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的债务事项,并且该情况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且这种债务并不仅仅局限于以货币形式存在的欠款其次,申请破产保护的对象可以是各类性质的企业但是,如果政府方面能够临时提供支持,将资金投入到那些涉及重要公共设施建设或者对整个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之中,或者这些企业拥有足够的担保资产,并且能够在未来六个月之内偿还所有债务,那么他们就不会被宣布进入破产程序最后,如果债权人提出了破产清算的申请,然而企业的上级管理部门却提出了整顿的请求,并且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破产程序将会暂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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