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变更林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由相应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勒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同时针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元到30元的标准征收罚款。对于涉及到违法占有林地的单位,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参与此案的其他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合法吗
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更改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非法的行为。若需变更国有土地用途,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手续,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使用性质加以更动。如涉及出让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要转换使用用途,须征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上报至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同样地,对于划拨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而言,其改变用途的审批流程与出让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相似。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关于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县级或者更高等级的林业管理机构应勒令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原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以每平米人民币10至30元的罚款涉及违规侵占林地的企业或组织,应对其主要负责人员以及未能尽职履责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处理,可能涉及到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纪律处分乃至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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