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申请可以重新申请吗
工伤鉴定乃是针对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期间,由于履行职务之需要而遭受之身体伤害、疾病,甚至于致残情况之评估与确认。倘若对于工伤认定结果感到偏差或异议,则劳动者可依法采取要求复审、提起复议,乃至提起相关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补救。
然而,一旦已作出终局裁定,便无法再行发起新的工伤认定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申请工伤认定,已经作出终审决定的,不得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的新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与原审裁定事项无关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是一项严肃的程序,一旦已经做了最终裁决就不能重新申请。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与原审裁定事项无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鉴定。
二、工伤申请中止怎么办
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当中,如因为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来得及做出决定而导致程序暂停,那么在接到相关部门所出具的最终结果以后,必须立即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又假如当事人与企业之间关于劳动关系存在严重纷争且无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则需等待相关部门在接收到法律效力明确的文书之后,方可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专门针对劳动者在执行公务期间由于工作缘故而导致的身体受伤、生病或者残障情况进行评定的严谨程序倘若劳动者对于工伤认定的结论持有不同看法,那么他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复审申请,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甚至行政诉讼案件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一经工伤认定的最终裁决宣告,便无法再度提出新的工伤认定申请为此,公民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务必要确保所提交的证据和资料齐全且精确无误,从而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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