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义股东如何解除代持协议
实质股东如何终止代持协议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应首先展开深入的沟通交流,在双方达成共识之后,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正式结束代持股关系。在此过程中,必须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益以及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应对协议解除后的资产处置及法律责任做出详尽的约定。
其次是依法解除。若代持股协议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实质股东有权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该协议。
然而,这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仔细审查是否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第三种方式是股权转让。实质股东可选择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或者其指定的受让人,从而达到终止代持协议的目的。然而,这种方式需要严格遵循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可能需要得到其他公司股东的同意。
最后是任意解除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股权代持协议被视为委托合同的一种,因此,委托人(即名义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关系,无须提供任何解释。但值得注意的是,如解除合同可能会给对方带来损失,那么名义股东就有义务对此予以赔偿。
七十八条指出,以上各种方式的实际应用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司章程来进行判断和决定。在终止代持协议的过程中,名义股东还需要特别关注并遵守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例如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性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谁承担责任
对于名义股东而言,其所应负担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而言是按照实际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来分担相应的债务压力;
其次,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名义股东就有义务全额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资金,同时还需向已经按时、足额完成出资任务的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
最后,名义股东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法律实践中,实际控股人解除代持股协议通常采用以下几种途径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除协议共识、明确各方权益与责任以签署书面合同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性解除,其间需要对法定达标事项进行严格审核股东实现股权转让,这一过程应依照企业内部决策流程有序开展此外,还存在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可能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引发赔偿损失等后续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结合具体情境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严格遵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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