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服务包括哪些义务
居间人负有以下重要职责和义务:
首先是对委托方报告订立合约之机会或提供进行订约之媒介服务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是必须保证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报告所涉及到的与订约相关事项的真实性;
最后,如果居间人未能履行诚信尽职之责,进而造成委托方的利益受损,则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居间服务协议违约金怎么支付
若诸位与房东订立的租赁协议中已明确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违约金的数额依据租约双方有效协商和设定所决定),则在此基础上应严格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举例如,若双方于签署租赁合同时共同商定房屋租赁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当场签署同意书后,出租方在将来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时有权主张承租方支付等同于一个月租金数字的定金,用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作为居间人,其肩负的重任不言而喻,既要对委托方详尽地报告潜在的签约机遇,又要为双方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与此同时,居间人还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以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倘若居间人因未尽到上述职责而使委托方遭受损失,那么他将有必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义务乃是居间人无法逃避的责任,他必须恪守职业道德,竭力保障委托方的利益免受侵害唯有如此,居间人才能够赢得委托方的信赖与敬重,从而在行业内树立起卓越的信誉及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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