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开庭被告不来怎么办
在某些情况下,庭审可能以缺席裁决的形式进行,并通过特定方式将判决书予以送达或者于官方刊物上公布。若被告未能亲自在场,主审法官将会另行告知具体的开庭时间;倘若无法找到对方当事人,且送达传票后无有效签收人,那么法院将会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依法送达(此乃唯一合法律规的送达方式),在此基础之上,亦可对此案做出缺席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法院开庭当天会宣判结果吗
在法院举行开庭当日,并不一定会宣布审判结果。法院对于审判结果的宣告,可以分为定期宣告以及即时宣告两种方式。若为即时宣告,则应自宣判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判决书;
至于定期宣告,则应在宣布审判结果之后立即向各方当事人发放判决书。针对法院召开减刑、假释案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庭认为有能力进行即时宣告的,应在法庭上即刻作出宣告;但如无法即刻作出宣告,可选择合适的日期另行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特殊的司法案件中,法庭可能采用缺席审判这一程序,且最终的裁判结果是以书面形式传达或者公布如果被告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法官将会及时通报其开庭的具体时间倘若找寻不到对方并且也没有合适的授权代表进行签字接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依据此种方式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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