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从工作内涵而言,雇佣合同主要是为了直接提供劳务服务而订立,然而,相较之下,承揽合同则更为注重的是完成最终的工作成果。因此,若工作的核心目的仅在于提供劳务,那么,我们称之为雇佣关系;相反地,若在整个过程中,提供劳务仅仅是实现成就的手段之一,那么便更倾向于认为这是承揽关系。
2、另一方面,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雇佣关系的特征在于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初期,雇员可能需要接受他人的指挥及管理,且对于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以及具体的工作步骤等诸多环节,雇员并无自行决策的权利,雇主有权随时介入和管理雇员的日常工作事务;相比之下,承揽关系中的定制人和承揽人之间主要依靠的是明确的合同关系进行联系。在此关系下,自协议达成之日起,双方始终维持平等的合作地位,彼此间并未产生人身拘束力。承揽方能够全权安排自己的作业流程,定制方无权干涉其中。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承揽关系是什么意思
“承揽关系”即是指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种依照定作方的需求,要求承包者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成功地履行工作职责后提交相应的工作成果,而作为回馈,定作方接受了该项工作成果且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承揽关系的几个核心特点如下述:
首先,承揽关系正是一个关于执行工作任务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成立初衷就是为了能够顺利地完成某一项特定的工作任务。而工作任务是否圆满完成的衡量标准,关键在于是否确实产生出相应的工作成果。
再者,承揽关系的核心标的物主要是一定规格的工作成果;
然而有趣的地方就在于,这项在合约签订之初尚不存在的工作成果,需要通过承包人的实际行动和努力才能够最终得以实现。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在雇佣合同中,重点明确的是劳务行为的全过程,而在承揽合同中,关注的焦点则在于最终的工作成果如果劳务活动本身就是合同的核心目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被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如果劳务仅仅是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或途径,那么这种情况下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承揽关系从民法角度来看,雇佣关系中存在着人身依附性,雇主有权对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然而,在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的,彼此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方面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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