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增加被告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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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案件当事人有权在庭审时申请追加被告,法院将对此进行严格审查。若申请理由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若成立,则书面通知被追加当事人参与诉讼。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出席,法院将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
如何增加被告

一、如何增加被告

对于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在法院开庭期间申请追加被告。而当有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时,人民法院会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查。若申请理由未能得到证实或支持,则人民法院将会发出裁定予以驳回;反之,如果申请理由经查证属实,那么,法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倘若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未出席法庭审理,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通知该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二、如何增加执行人

1.申请执行人需提交正式书面文件,明确表明希望在诉讼程序中原告追加被告,同时必须随附相关翔实的证据以及证明材料;

2.执行机构有责任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及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若有必要,可依据法律法规,依法采取适当措施获取或调取与该案相关的其他证据资料;

3.执行机构应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议,对涉及追加被告问题的所有相关事实进行详细的核实,同时由相关合议庭根据审查结果,赋予是否批准追加被告的最终决策权;

4.根据已作出的裁决结果,执行机构应负责起草并发布相应的裁定文书,以彰显其公正性;

5.在裁定书编制完毕之后,执行机构应当向即将被追加为被告的当事人发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通知文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件的当事人有权利提出追加被告的请求,而法院对此类请求会进行严谨且细致的审查如果追加被告的请求缺乏合理依据,那么法院将会予以拒绝反之,若该请求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院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加为被告的涉案人员,并要求他们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倘若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未能亲自出席,法院将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适当方式通知他们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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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被告不接受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增加抚养费被告不接受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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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增加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回复]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可以合并审理。比如,某一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人民,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审判长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打人时损坏的原告的财产。由于原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合并审理可以减化的诉讼程序,审判长可以将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审判长审查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之后,认为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或者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另行,由人民另行立案审理。比如,甲诉乙,要求乙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甲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归还欠款。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这两个案件不合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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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能否增加被告?
发回重审案件能增加被告,但通常情况下的话,一般是不增加被告的,如果说确实符合增加被告的条件的话,完全是可以的,这个法律意见主要是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当中的第153条,根据不同的情形法院会做出一个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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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债权人权益增加是说负债增加还是增加
[律师回复] 热门城市:铜仁律师盘锦律师鸡西律师南京律师武汉律师承德律师自贡律师西宁律师淮安律师贵港律师随着时代变迁,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交换关系日益复杂,于是人与人之间,企业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引发了很多债权纠纷,国家为此制定了一些列法律来维护债权人权益。那么,什么是债权人权益债权人权益增加是说负债增加还是减少小编为您提供如下解答:
一、什么是债权人权益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权益是怎样的呢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债权人权益是债权人要求到期偿还资产本息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企业对债权人和所有者分别承担着不同的经济责任,在会计上有必要对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别进行核算,因此资产与权益的数量关系应进一步用下列公式表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上述等式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这一等式是设置账户、复式记账、设定和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理论依据。
二、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不同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虽然都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但两者又有着本质的差别。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在偿还了债权人权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全部资产的要求权;而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可见,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优先于所有者。当企业进行清算时,在支付了破产、清算费用后将优先用于偿还负债,如有剩余资产,才能按比例返还所有者。债权人权益是负债,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偿还。
三、债权人权益增加是说负债增加还是减少由上述债权人权益的定义可见,债权人权益就是负债。债权人权益增加也就是说负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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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能告父亲请求增加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儿子能告父亲请求增加抚养费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导读: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院近日终审了一起儿子告父亲增加抚养费案,在一审、二审中均支持了儿子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的请求。法官认为,这一判决结果对离婚后夫妻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对子女尽抚养义务有着较为典型的示范意义。
诉讼起因源自2004年彭某与何某经批准的离婚。当时判决儿子归母亲何某抚养,父亲彭某则每月支付600元作为抚养费,直至儿子能生活为止。2006年,又作出民事判决将抚养费增加至750元。
时至2009年,儿子要求父亲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加抚养费100元,理由是物价上涨,生活开销加大等原因,这一要求也获得了判决认可。年底,儿子再次要求父亲给付的抚养费应增加至每月1500元,双方协商不成,父子俩遂对簿公堂。
经查实,父亲彭某现月收入为4500多元,较之前水平有所提高,有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儿子虽年满18岁,但正读高三,面临高考这一人生重大关键点,考虑到物价上涨以及儿子年龄增加等因素,一审支持了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但对于每月1500元的标准,没有给予全部支持,最终确认为每月1150元。该金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第二款关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的有关规定,也和海口地区实际生活水平与父亲彭某的经济状况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同时也驳回了儿子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至大学毕业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儿子彭某高中毕业后,年满18周岁,且无其他不能生活的情形,大学期间的费用不在法律规定强制给付之列。
相关抚养费法律知识: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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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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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抚养费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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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以增加吗,如何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可以增加,可以变更。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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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怎么办?
[律师回复]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可以合并审理。比如,某一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人民,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审判长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打人时损坏的原告的财产。由于原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合并审理可以减化的诉讼程序,审判长可以将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审判长审查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之后,认为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或者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另行,由人民另行立案审理。比如,甲诉乙,要求乙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甲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归还欠款。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这两个案件不合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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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被告不接受怎么办?
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求增加抚养费后被告不接受的,法院做出增加的判决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知其工作单位从其工资里面划扣,情节严重的,可以司法拘留。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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