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差距大吗
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通常会留出一定的弹性范围,而非严格设定固定的期限。相比之下,由法院做出的量刑裁决则会以检察机关提供的量刑建议为重要依据进行参照判断。
然而,最终的判决程度仍旧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因此,尽管检察机关与法院属于两个不同的司法机构,但在案件事实明确清晰的前提下,两者之间的量刑差异通常不会过于悬殊。若法院的量刑结果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出入,那么检察机关亦有权对该判决提起抗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会完全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判决:
(2)被告人在被强迫、威胁等非自愿的情况下认罪认罚;
(3)被告人否认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
(4)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与法庭审理后认定的罪名存在明显不符;
(5)其他可能影响审判公正性的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好
在经过检察院认可后签定了认罪认罚书面文书。对于具有自主意识且愿意坦白交代自身所犯之罪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来说,他们若能够真实详实地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指控犯罪的事实无任何异议,则可表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相关协议,这将会给他们带来依法从宽的法律处理。
然而,有一点必须注意,即当这一过程遇到犯罪嫌疑人需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境况时方能签署认罪认罚的书面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在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法院则会以该建议作为裁判基准然而,最终的判决还是需要参照案件的实际情节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权衡尽管这两个司法部门属于不同的体系,但是在大多数常规案件中,两者之间的量刑差异并不会过于显著然而,若出现被告人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并非出于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予以否认、罪名与事实不符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审判公正性的特殊情况时,法院将有权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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