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差距大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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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弹性,法院裁决则以此为依据,但判决取决于案件情节和法律条款。虽然两者属不同司法机构,但量刑差异通常不大。法院不遵循建议的情况包括:被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非自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罪名不符或其他影响审判公正性的情形。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差距大吗

一、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差距大吗

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通常会留出一定的弹性范围,而非严格设定固定的期限。相比之下,由法院做出的量刑裁决则会以检察机关提供的量刑建议为重要依据进行参照判断。

然而,最终的判决程度仍旧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因此,尽管检察机关与法院属于两个不同的司法机构,但在案件事实明确清晰的前提下,两者之间的量刑差异通常不会过于悬殊。若法院的量刑结果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出入,那么检察机关亦有权对该判决提起抗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会完全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判决:

(1)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被告人在被强迫、威胁等非自愿的情况下认罪认罚

(3)被告人否认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

(4)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与法庭审理后认定的罪名存在明显不符;

(5)其他可能影响审判公正性的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书签好还是不签好

在经过检察院认可后签定了认罪认罚书面文书。对于具有自主意识且愿意坦白交代自身所犯之罪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来说,他们若能够真实详实地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指控犯罪的事实无任何异议,则可表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相关协议,这将会给他们带来依法从宽的法律处理。

然而,有一点必须注意,即当这一过程遇到犯罪嫌疑人需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境况时方能签署认罪认罚的书面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在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法院则会以该建议作为裁判基准然而,最终的判决还是需要参照案件的实际情节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权衡尽管这两个司法部门属于不同的体系,但是在大多数常规案件中,两者之间的量刑差异并不会过于显著然而,若出现被告人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并非出于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予以否认、罪名与事实不符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审判公正性的特殊情况时,法院将有权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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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检察院都会有量刑建议书吗?检察院是不是都会根据量刑建议书来判决?
[律师回复] 1.关于量刑建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凡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然,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虽然检察机关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某些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仍然具有一定的机动权,可以灵活处理,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出于刑事政策、外交政策、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虑,如认为不提量刑建议更为合适的,可以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实践中,对不宜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只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意见。
2.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且口明确提出应判处的刑种及确定的刑罚,如对于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明确、具体的刑期意见。考虑到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对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认识,且随着诉讼的推进案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同一法定量刑幅度内检法对于量刑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也是正常的,要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确到与法院没有差异显然是勉为其难,如果法官量刑和检察机关建议经常出现差距,则不但会挫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也会影响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具体确定的建议不宜作为一般的建议方式,而应当以具有一定幅度的建议为主要方式。
当然,也不宜一律禁止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可能有更好的效果,如某些简单的、常见多发的案件,经过长期起诉审判实践,量刑的规律比较好掌握,犯罪与刑罚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形下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具有可行性。而且,我国刑法对某些犯罪也规定了具体确定的法定刑,在此情况下只能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故《规则》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3.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意见,与起诉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即连同案件审查报告一并报批。另一种方案是,可以分别主诉检察官和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规定不同的审批程序。《规则》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方案,这是考虑到,量刑意见与起诉意见由同样的主体审批,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以免决定起诉后,再另行报批量刑问题;另一方面起诉问题与量刑问题一并考虑,更有利于审批主体作出正确的决定。
4.量刑建议的载体。《规则》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提出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当然也可以不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未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中载明量刑建议。
5.法庭审理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即使是在提起公诉时已经提交量刑建议书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应当口头发表量刑建议。有人提出,公诉人可以在宣读起诉书后即提出量刑建议。经研究后认为,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事实、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公诉人还难以判断是否需要对拟定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如果在宣读起诉书后提出量刑建议,之后又发现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则将陷于被动。故没有采纳该意见,还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为宜。
6.关于量刑建议调整问题,原《规则》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
“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情节致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需要调整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检察长的授权作出调整,也可以在原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的量刑情节提出概括性建议;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于可能出现新量刑情节的,一般应征得检察长的事先授权,或者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对于“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规则》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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