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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诺成合同,即是仅以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生效条件的合同种类;相对地,实践合同,也被称之为要物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互对立存在的另一类合同形式,它需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共识之外,还需要履行标的物的交付或者实施其他实际性的给付行为后方可正式订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毫无疑问,承诺书具备法律约束力。本质上,承诺书可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在合法的缔结方式下,自然拥有相应的法律效益。也就是说,只要承诺书出自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其内容和形式亦符合相关法规,且不涉及任何可能导致无效的情况,那么该承诺书无疑便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依据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便可生效的称之为诺诚合同相较之下,实践合同,又称作要物合同,其生效条件除了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更涉及到标的物交付或者其它实际行为的完成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作为合同法的两大类别,前者把合意视作必要,而后者则强调实际履行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适当作出抉择,挑选适合的合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