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骑车追尾算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在上下班途中自行驾车摔伤,一般不算工伤。只有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同等、次要或无责任,才能认定工伤。若因自身主要或全部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则不被认定工伤。要满足工伤认定,需同时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和非个人主要责任原则。三者缺一不可。
下班路上骑车追尾算工伤吗

一、下班路上骑车追尾工伤

针对在上下班过程中自行驾驶车辆导致的意外摔落情况,此类事件并未被视为工伤范畴。唯有在受伤情况符合“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定义的前提下,方可被认定为工伤事宜。此处所称“非本人主要责任”,主要涵盖了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这几种情况;若因为受害人本身的主要责任或全责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则将无法被归类至工伤范畴内。在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严谨条件,即合理的时间限定、合理的行进路线以及非个人主要责任的界定原则。这三项标准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班路上摔骨折了算不算工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以致骨折的情况,通常难以被判定为工伤范畴。找法网在此特别提醒您,若员工在往返工作地点的路途上因自身疏忽而意外跌倒,且并非是由于工作本身导致的伤害,那么该事故便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进而并不符合评定为工伤的法定条件。因此,受害者无法根据这些情况获得工伤赔偿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日常上下班路途中,若是员工自行驾车遭遇意外并因此受伤,一般情况下这并不属于工伤范畴然而,如果在此类事件中,员工并非承担主要责任或者说似乎同等、次要甚至没有任何责任的话,那么这次受伤便可能会被确认为工伤相较之下,若是因为员工在车祸中负有主要或者是全部的责任,那便无法被视为工伤了若想成功地确立工伤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合理的时间安排,正确的行驶路线以及非员工个人承担主要责任换言之,上述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均难以实现工伤认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7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下班路上骑车追尾算工伤吗
一键咨询
  • 136****74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8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2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3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3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3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5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5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0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0****44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3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7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6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6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下班路上骑车追尾算工伤吗
在上下班途中自行驾车摔伤,一般不算工伤。只有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同等、次要或无责任,才能认定工伤。若因自身主要或全部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则不被认定工伤。要满足工伤认定,需同时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和非个人主要责任原则。三者缺一不可。
10w+浏览
工伤赔偿
请问上下班路上骑电动车发生追尾能不能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第六项规定了三个条件:

一,上下班途中

二,非本人主要责任

三,受交通事故伤害。
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
第一个条件摔倒原因是雪天路滑,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
第二个条件故所受伤害到底构不构成工伤,关键在于骑自行车摔倒是否符合
第三个条件,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五项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第一百一下九条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综合这两项规定不难得出,交通事故包括非机动车事故,故骑自行车摔倒属于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法条中得知,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在上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作原因”骑自行车摔伤属于“遭受事故伤害”,故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下班路上骑车摔伤是工伤吗
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不慎跌倒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工伤通常指的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因非个人主要责任引发的交通事故等造成的身体损伤。此外,“伤残鉴定”是对伤者伤残程度进行的科学评估和验证,我国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评定标准,但已有多个参考指标。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下班回家路上骑电动车算不算工伤?
下班回家路上骑电动车遇到意外的情况下导致交通事故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是属于工伤的范围的,但如果是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那么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上班路上打的出租车 半路后面小车追尾 小事故 没有人员受伤 出租车司机态度蛮横 并不理会我 没有把我送到目的地 但我付了车费 我不得不重新打车去上班 并且迟到了 要扣钱
[律师回复]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上下班路上自己骑车摔伤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骑车摔伤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交通肇事罪,高速道路倒车,追尾追尾
[律师回复] 大巴高速路倒车致追尾2日上午9时55分,金丽温高速丽水段往金华方向,富岭互通处,浙江温州一旅游大巴主线倒车,致半挂车追尾侧翻。据初步了解,事故中半挂车上有1人死亡1人受伤,客车上有多人受伤,已经送往医院救治。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上下班路上骑电动车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上下班路上骑电动车交通事故算工伤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你好,有个朋友因为开车上班比较方便,所以上下班都需要开车,前几天开车的时候发生了车祸,不知道能不能申请工伤赔偿,想要问问上班路上车追尾算不算工伤呢?
[律师回复]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
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
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第
三,必须是本人不是全部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第
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七种情形之
一,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7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下班路上骑车追尾算工伤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