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一段适当的时间,也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夫妻双方协商达成离婚意愿并以书面形式订立离婚协议书之后,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从婚姻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30日内如有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均可向该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的请求。这30日的期限即为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需在接下来的30日内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若未按期办理,则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共识,而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则无需遵守上述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自愿离婚可以跳过冷静期吗
若作为公民主动提出离婚诉讼,便不得跨过冷静期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自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到满整整30个自然日内(需留意,此处所述之“日”皆为自然日),任意一方如仍持保留婚姻之意向,皆有权撤销其提交的离婚申请文件。因此,欲实现离婚愿望者,仍须遵循法律规定,经历30天的冷静期满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此举旨在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以防因一时冲动导致草率作出离异决策。在冷静期内,当事人双方得以进一步审慎思考这一决策是否真正源于内心,并寻求解决纷争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搭建起婚姻关系之后面临结束之际,自愿离异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是由国内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离婚冷静期”按照这项准则,自提出离婚申请的那一刻起,直至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为止,夫妇二人都必须度过一共为期三十天的时间段而在这个特殊时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力取消原本的离婚申请,从而避免因一时情绪上头而做出的决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在这三十个日夜过去之后,若仍然决定直面彼此之间过往的矛盾与问题,夫妇双方则有义务在接下来的三十天之内亲自携带着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书反之,如未能按时完成上述步骤,将被视作是放弃继续离婚的意愿然而,如果在这段时间里,夫妻双方无法就如何离婚达成共识,那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便不会受到“离婚冷静期”的局限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