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便可主张返还彩礼:
首先,男女双方未能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尽管男女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过上实质性的婚姻生活;
最后,男方在婚前所支付的彩礼费用给其个人的经济状况造成了极大压力及困扰。在这三种情境下,均可在相应的离婚诉讼程序中寻求退还彩礼的法律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一年退彩礼吗
结为夫妇仅一年后,男方支付给女方作为聘金的彩礼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返还。这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即使此时双方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作为聘金形式的结婚彩礼也无法收回,但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或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进行相应的调和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通常状况之下,涉及到以下三个特定事由,即男女双方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尽管他们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但是却未能真正共同建立家庭生活以及最后一项(彩礼的支付)实际上让支付人陷入了经济困境,当事人有权利主动提出退还彩礼的请求在此期间,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利用离婚诉讼程序之便利来申请返还彩礼,以此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确保尊重和保障男女之间享有的婚姻权益,防止因彩礼的支付而使婚姻关系破碎之后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