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允许复利吗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方可以按照约定计算复利,然而在此之前的利息支付比例,不可超过合同签订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此外,当双方当事人需要对债权凭证进行更新或重置时,也应遵循这一规定。若前期利息支付超出了上述规定的范畴,那么超出部分将无法被纳入后期借款本金的计算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涉嫌诈骗吗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即民间借贷并非属于犯罪行为,它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而非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正式授权并开设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从事的此类活动。换句话说,其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交由民事法律加以调节和规制,因此也就无法产生刑事责任。然而,诈骗罪则不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定义是指拥有非法占有目的者,通过虚构事实或是掩盖真实情况的欺诈手法,从他人手中获得了数量较为庞大的公私财产。在此过程中,欺诈行为构成对他人对于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当行使的侵害。与民间借贷相比,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取得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指行为人试图透过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行使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乃至处分权,从而侵犯了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权利。在这种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以虚假的理由或者故意掩盖真相来蒙蔽受害人,诱使他们给予大量的金钱,而且借款金额普遍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民间借贷业务领域中,出借款方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条款收取复利收益,但是在利息收取的早期阶段其利率水平不应超越订立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四倍上限而在债权凭证需要进行更新或者重新设定的时候,同样也应当严格遵循以上的相关规定对于超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提前利息,将不被允许计入后续本金的计算过程当中这是中国法律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中所设立的一项重要限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维持该行业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