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嫖娼犯法吗
倘若有人作为中间人,以介绍其他人为手段来实施嫖娼行为,乃至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中介服务,从而从这一非法交易中获取经济收益,那么此人便有可能被认定犯下介绍卖淫之罪。对于那些引诱、容纳或介绍他人参与卖淫的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须接受罚金的惩罚;而情节更为严重者,则需承担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要受到罚金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嫖娼未遂怎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经典条款规定,单纯意义上的嫖娼实际上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无论是否为嫖娼行为的未遂状态,皆无法归类为犯罪。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公安部门通常仅以批评教育或者对当事人施加相较而言缓和的惩罚措施为主导手段。
然而,倘若嫖娼行为虽属未遂(违反了法律规定),却又因情节相对轻微并且得到及时纠正,并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则可考虑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过,对于这部分人士,仍有必要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使之能够心存敬畏、自觉遵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若有他人以中间人为身份,积极撮合他人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并从中获取不当之利益,则极易构成介绍卖淫罪名对于引诱、容留乃至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可处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刑罚,同时附加罚金的惩罚而情节较为严重者,其刑期将延长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样须承担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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