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如何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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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血亲关系常涉及收养关系终止。可通过双方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协商解除需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而法律途径则可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立即消除,与生父母的关系则视情况恢复。
拟制血亲如何解除

一、拟制血亲如何解除

拟定血亲之关系解除,往往牵涉到收养关系的终止问题,具体处理方法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养父母与送养人或已成为成年人的受抚养之人可经由相互协议而解除收养关系。在此种情形下,需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有关解除收养关系的正式登记手续。法律途径解决。倘若收养人和送养人无法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共识,他们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方案。在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因种种原因而严重恶化,以至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或者判决来解除收养关系。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自收养关系解除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立即消除。至于与生父母及其余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应自动恢复,然而对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应当恢复,这是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拟制血亲是直系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在原有无任何血缘关联或者存在间接血缘联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其享有与自然血亲同等地位的亲属类型。其中,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涉及到的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的形成源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行为,因此养父母子女享有的身份待遇以及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等均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处理解除血亲关系的相关事宜中,通常会涉及到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收养关系是否终止的问题此种情形下,可以选择透过双方友好协商或者循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若选择以协商方式解除,则需要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而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时,可以选择向法院发起诉讼并接受其调解甚至是判决当关系解除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亲子情感纽带将会立刻断绝,然而他们与生父母之间所形成的亲子关系,将依据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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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拟制血亲的定义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限制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关系是姻亲兄妹,不是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是成立的,但是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如果说从道德伦理上反对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实际上造成阻碍的是其父母的婚姻关系,其二人只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从血统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如果其二人相爱结婚在前,父母各种无现任配偶又在其后相爱,怎么能阻止其父母结婚呢,都是姻亲嘛基本上,禁止结婚考虑道德伦理,先考虑血统,再考虑直系血亲的婚姻,禁止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只是从其直系血亲的婚姻上考虑的,其血统并不在违背伦理道德之列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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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制血亲能否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二、姻亲能否结婚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换言之,因婚姻而生的亲属谓为姻亲。现代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故夫与妻的血亲之间,妻与夫的血亲之间,均同为姻亲。
姻亲间能否结婚问题我国婚姻法没有做明文规定。对于旁系姻亲,包括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只要他们相互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应准予结婚,对此并无异议;而对于直系姻亲之间应否准予结婚,尤其是丧偶岳母与女婿、丧偶公公与儿媳间可否结婚,则有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直系姻亲虽无直系血亲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直系姻亲间通婚有悖社会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因此,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也应予以限制为宜。
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以下几点: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2、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
4、双方不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血亲关系;
5、双方不具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虽然取消了婚检的强制性规定,充分体现结婚登记人性化色彩的同时,并不意味婚检便毫无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配偶因未进行婚检而未能更全面地了解对方,当有关问题在婚后暴露出来时,再来反悔显然为时太晚,同时亦无可避免地会给双方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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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想收养一个孩子,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收养法拟制血亲方面的规定
[律师回复] 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直系血亲关系可因收养关系的(依法)解除而终止,以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随之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会因为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失。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关于拟制血亲间的通婚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立法原意上去考察,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出于两个目的。目的之一是出于对优生的考虑。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这一限制直接指向自然血亲,防止因生理遗传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发展的不良后果。立法的第二个目的则缘于伦理道德的约束。从伦理上讲,为父母者与为子女者之间的通婚与人伦道德相冲突,与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这必然会对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家庭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社会效果上产生很大的副作用。一般来说,拟制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因而不存在因血亲结婚而产生的优生障碍,是可以结婚的。然而,依我国传统习惯和伦理道德,辈分不同的拟制血亲即拟制直系血亲之间不宜结婚。因为拟制直系血亲之间,有等同于直系血亲的地位,允许其结婚,则有违社会伦理,会造成他们相互之间权利义务之间的冲突和法律关系的混乱。拟制直系血亲间不宜通婚,也是出于维护养子女和继子女利益的考虑。养子女、继子女处于受抚养的地位,易受养父母、继父母的胁迫,所以,如果不禁止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的通婚,就有可能造成对养子女和继子女利益的侵害。至于同辈分的拟制血亲,即拟制旁系血亲之间,如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只要他们之间无近亲的血缘关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在实践和学理中普遍认为不法律应禁止他们结婚。与自然血亲相比,拟制血亲有两个特点:一是其血缘的虚拟性;而是关系的可解除性。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自然血亲是无法解除的,拟制血亲可以因构成拟制血亲的特定的法律关系的终止而结束。养父母与养子女、办理了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如解除了收养关系;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再婚的结束(包括离婚或一方死亡),他们之间的拟制的血亲关系消失,不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那么,解除了拟制血亲关系的男女是否可以结婚?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或者将来的民法典应明确规定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对于解除了拟制血亲的男女原则上也应禁止通婚,但可设定豁免性规定,对于旁系拟制血亲间如姐妹易嫁的通婚不应予以限制。类似的,对于直系姻亲间和三代以内的旁系姻亲间不同辈分的,我国法律也应该规定禁止结婚。且解除姻亲关系后仍不宜结婚。由于同辈姻亲间结婚并不会引起伦理道德的冲突和亲属关系的混乱,也不会有优生学方面的不良影响,可以允许结婚。 【拟制血亲兄妹可以结婚吗】我妹妹小莉原是一个弃婴,20年前我妈妈收养了她。我和小莉从小一块长大,可以说是青梅竹马。请问,我能同收养的妹妹结婚吗? 律师评说: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于拟制血亲间的通婚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同辈姻亲间结婚并不会引起伦理道德的冲突和亲属关系的混乱,也不会有优生学方面的不良影响,因而在民间和法律理论界都普遍主张允许结婚。从实践的角度,若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姐弟要结婚,最好先解除抚养关系。以上就是收养法拟制血亲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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