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制血亲如何解除
拟定血亲之关系解除,往往牵涉到收养关系的终止问题,具体处理方法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养父母与送养人或已成为成年人的受抚养之人可经由相互协议而解除收养关系。在此种情形下,需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有关解除收养关系的正式登记手续。法律途径解决。倘若收养人和送养人无法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共识,他们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方案。在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因种种原因而严重恶化,以至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或者判决来解除收养关系。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自收养关系解除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立即消除。至于与生父母及其余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应自动恢复,然而对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应当恢复,这是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拟制血亲是直系血亲吗
拟制血亲是指在原有无任何血缘关联或者存在间接血缘联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其享有与自然血亲同等地位的亲属类型。其中,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涉及到的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的形成源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行为,因此养父母子女享有的身份待遇以及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等均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处理解除血亲关系的相关事宜中,通常会涉及到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收养关系是否终止的问题此种情形下,可以选择透过双方友好协商或者循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若选择以协商方式解除,则需要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而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时,可以选择向法院发起诉讼并接受其调解甚至是判决当关系解除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亲子情感纽带将会立刻断绝,然而他们与生父母之间所形成的亲子关系,将依据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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