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师没收了学生的烟能不能再还给他
您有权请求归还受赠财产,然而这仅限于特定情境之中。当出现赠送行为严重侵犯赠予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或因未能履行或不履行对赠予人应承担的抚养义务,且未遵守赠予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时,方可行使此项权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老师没收手机最多几天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规,手机的临时没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作为学校管理机构,应当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制订出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明确集中存放手机的场所、方法以及具体负责人,同时应配备有效的安全储存设备。
此外,学校还应该采取其他适当措施来满足学生与家长间在通话方面的需求,如设置校园内的公共电话亭、建设班主任与学子之间的沟通热线、研究并运用可实现通话功能的电子学生证件或者拓展其他简便快捷的家长们与孩子联络的通路等多种途径。
另外,对于课堂教学及课后作业的管理,学校也应该严格遵守法规,严禁以手机作为分发或者要求学生提交作业的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受赠方提出索回被赠与财产的申请这些特殊的情境可能包括赠予行为给赠予方或者其亲近人士带来了严重的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的后果在赠与过程中,未能履行或完全没有履行对于赠予方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或者在签署赠予协议时,未能遵守和落实相关的承诺和责任条款在面对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时,您都有资格行使索回被赠与财产的权利然而,值得您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索回被赠与的财产,只有在符合以上说到的任意一个条件之时,您才能够依法向对方提出此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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