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对象身患病症怎么处理
在拘留期间,若被拘留者患有疾病,拘留所应承担起为其提供充分医疗保障之职责。若患者病情恶化至严重程度,经由相关决策机构批准许可后,方可允许其暂时脱离监管场所接受救治。
根据现行法规,在接收被拘留人员或实施羁押之后,拘留所如发现其中任一人身患重症并可能对其生命构成紧迫威胁;或是患者罹患疾病而致需离开监管场所进行长期医治等情况,应当开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向决定拘留权的机关提出暂停执行拘留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二、行政拘留怎么暂缓
在请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方面,当事人应首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若公安机关经评估判断认为暂缓执行不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则可以允许申请人提供具备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固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在拘留期内,倘若被拘留人患有疾病,拘留场所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保障义务当被拘留人员的病情严重到需要外部治疗的程度时,必须得到相关决策机构的批准才能进行如拘留场所发现有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或需进行长期治疗,应按照规定开具停止拘留通知书,并将此情况向决定机关提出暂停拘留的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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