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租户有补偿吗
若涉及到房产的拆迁事项,那么租户也是享有补偿权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拆迁方而言,如果其与房屋承租者解除了租赁合同关系,或是对承租者提供了重新安置的条件,则拆迁者应对被拆迁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然而,若在处理解除租赁关系方面,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者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将必须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房地产拆迁过程中,过渡期费用的补偿基准如下所示:
(1)对于居民住宅类房产而言,在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情况下,若逾期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应按照每个月0.5倍的频率增加临时安置资助;
然而,若逾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时,则需要按照每月1倍的速度增加临时安置资助;若逾期超过一年,那么,其临时安置资助将按月增长至两倍,且增长后的标准将在之前签署的协议规定的固定标准基础上进行折算与增加。
(2)而对用于生产和运营的商业性房产来说,在超过过渡期限的情况下,其临时安置资助仍需按照先前的拆迁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标准或经过评估机构认定的标准继续发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当涉及到房地产拆除和重建项目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承租户同样享有应得的赔偿权益若是被征收方选择终止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或者为其提供了新的安置方案,那么拆迁方有义务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倘若双方在处理租赁协议终止事宜上未能达成共识,拆迁现场的工作人员将会采用产权置换的方式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这样既能保证承租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又能够确保整个拆迁过程得以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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