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主要涉及到的诉讼角色为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人民检察院以及被告人。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并未硬性规定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出席法庭陈述意见。
然而,若涉及的是独立进行起诉、审判的自诉案件,那么作为该案起诉主体的被害人往往需亲临法庭,并且也可选择委任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公诉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若性质较为严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应该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其次,当公安机关完成初步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案件后,后者会对相关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根据法律规定,此过程通常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给出决定性的结论;
最后,在由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之后,将交由人民法院处理此案。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最终判决,但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首要法律参与者是检察院及被告人二位,因此并未直接规定其必须亲自出席庭审仪式然而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而言,被害人因担任诉求方的主体地位,往往应当亲自到庭参加审判过程,还拥有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自身出席的权利这种制度安排旨在全力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所能享有的合法权益,并且彰显了法庭对被害人陈述意见的高度关注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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