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重整吗
在企业破产后,的确有可能开展重组工作。依照现行律法之规范,在债权人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清算之请求后,在人民法院就该项破产申请加以认同并决定宣告债务人正式破产之前,债务人或是其注册资本中出资额超过债务人注册资本总额百分之十的出资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交重组请求。若经过人民法院详细审阅和评估,发现该重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便有权裁定批准债务人的重组计划,并将这一决定公诸于众。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确存在转向重组的可能性,但必须满足一系列特定的前提条件,例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破产申请、该申请系由债权人提出、并且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二、破产清算员工怎么赔偿
若公司涉及破产清偿事宜,则相关赔偿标准须依据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为参照,按照每满一周年,支付一个月薪酬作为补偿准则。对于在公司任职未满半年的员工,应给予其半个月薪酬的赔偿;对于服务超过半年而不满整一年者,将获偿一个月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乃至破产之后,仍有机会通过资产重组来挽回经济损失。当债权人决定向当地法院提交债务人破产清偿的申请时,如果在法院尚未做出正式判决之前,债务人或者其出资比例超过总出资额10%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重组的请求。经过法院严谨的审查和评估,如果发现该重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法院将予以批准并且公之于众。因此,破产清算是有可能被转化为重组的,但是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前提条件,例如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破产申请、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而非债务人本身、以及法院尚未对债务人是否应当进入破产程序作出最终裁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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