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家庭冷暴力可被视为过错方的一种行为,原因在于家庭冷暴力同样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之内。依照现行法规,任意一方对于另一方进行施加家庭暴力的行为,无论是表现为家庭冷暴力形式抑或是直接侵犯了配偶的人身权益和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类型,施暴者都将被判定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而受害方则有权在离婚诉讼期间向施暴者提出索赔请求,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冷暴力是指什么行为
冷暴力作为一种暴力形式,其具体体现就是利用冷漠、轻蔑、随意、疏远乃至置之不理的态度,导致他人在精神和心灵层面遭受创伤和侵扰。如今,冷暴力已经被广泛视为社会公认为能对行为对象带来严重心理、精神压迫的行为。家庭中的“冷暴力”无疑对受害方的精神与心理健康构成了巨大的破坏。
如果遭遇家庭冷暴力,且无法通过有效的沟通解决问题,那么受害者有权选择通过离婚来摆脱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婚姻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家庭内部的冷漠与忽视现象犹如一种特殊形式的“暴力”,常常被视作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并因此被判定为具有过错责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论这种冷暴力表现形式如何,或者是否直接涉及到对配偶权益的侵害,实施此类行为的一方都将被认定为有过失的一方。在此情况下,遭受伤害的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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