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能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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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继承,学术界普遍认为非传统遗产,通常不可继承。但我国政策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承包期内,家庭成员离世不导致承包权变更,由剩余成员继续享有。 然而,特定情形下可继承:一是市场化手段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去世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二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去世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能继承吗

一、土地承包继承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被继承的问题,学术界普遍认同这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遗产概念,故通常情况下无法完成传承过程。我国政府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持久稳固,制定并实行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性规定。换言之,在土地承包期间,承包地一般不会因为家庭成员的离世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变更,而是由该户剩余成员继续享有和管理土地。

然而,有两种特殊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进行继承的:

首先,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手段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去世之后,其继承人有权在承包期限内继续行使承包权;

其次,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在承包人离世之后,其继承人同样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享有承包权益。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政府可以收回吗

我们要分别探讨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在合法的承包期限内,村集体是无法单方面解除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重新收回其已承包的土地。

其次,当承包合同到期时,一般而言,村集体不得擅自取消原有的承包协议,或试图收取原本已承包出去的土地。

最后,在某些个别的特殊情况下,例如承包方死亡、户口迁移或者承包人主动申请终止租约等事宜中,村集体才有权利收回被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非传统遗产被合法继承,在学界持有较为一致的观点,绝大部分情况下不可以继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现行的政策明确规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一原则,也就是在承包期限内,如果家中有成员过世,并不会引发承包权的变动,而是由家里剩余的所有成员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可以被继承:首先,通过市场化手段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承包人不幸离世之后,其继承人有权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其次,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同样适用上述规则,即承包人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该片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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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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