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有股东的怎么分配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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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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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负担分配应遵循现行法规和实施细则。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专属财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债务应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而股东的责任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这种制度保护了股东的个人财产,并明确了公司的经济责任。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应遵循法律框架,确保公平和责任明确。
有限公司有股东的怎么分配债务

一、有限公司有股东的怎么分配债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负担分配问题,依照现行法规及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专属的法人财产,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利。在面对公司债务时,公司需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仅需按照各自认缴出资额度,以该额度为上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范围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全体股东需以该公司的所有资产作为偿付每一笔债务的保证

然而,各位股东只需按照各自所提供的资金数额来承担相应的企业义务,并不会对企业债权人直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承受对公司本身所负有的有限责任;所以,当公司出现财务困难,其负债总额超越了其总资产之数,股东们也无需担忧自身财产受到影响,因为他们的投入是有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负担分配事宜,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已有的相关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该企业享有专有财产权且须对自己所引发的法律责任负责。因此,债务负担应完全由公司的所有资产来承担,而股东的责任则仅限于他们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认缴的出资份额。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有效地保障股东的个人财产安全,同时也明确了公司在经济层面上的责任界限。在处理债务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务必坚守法律框架,以确保公正、透明以及责任归属明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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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债务承担,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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