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裁员优先考虑留下哪些员工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之要求,在进行人员削减时,必须首先保留以下几类员工:首先是与公司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
其次是与本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
最后是家庭中没有其他工作人士,并且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子女的员工群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职工遭到解雇时,其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限额为12个月的工资,并且仅限于那些已在用人单位连续服务超过12年的主体才有资格获得这一赔偿额度。关于解雇经济补偿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以每年为单位进行计算,向劳动者支付等同于其所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在此基础上,对于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整年的工龄进行计算;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情况,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实施裁员计划时,需首要考虑保留下述几类关键岗位的员工:首先为已经签订了长期稳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其次为已经签署了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员工,最后一点则是家中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需要承担抚养老年亲属或者未满18岁未成年人责任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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