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异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若案外人均有充分理由对所得执行标的表示反对意见,可申请法院中止执行此项决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述,当出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时,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即被执行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即案外人)均有权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如需提出异议,通常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如遇书写困难,亦可选择口头表达,由书记员详细记录在案,同时需明确阐述对执行标的主张自身权益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申请执行能抓人吗
若遭遇强制执行,被执行者可能面临司法拘留之风险,如侵犯了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决且未能积极履行,人民法院有权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罚款、拘留惩罚,如果构成刑事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面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持有充分理由的异议之际,可以考虑申请司法机关暂时停止执行该项措施,而被执行人和相关利益方均享有权利向法院递交有关异议的书面文件。若存在书写困难等问题,亦可以通过口头表述并由法庭书记员进行逐字记录的方式来表达意见。对于此类异议,当事人需要详细陈述其观点和理由并且提供充足的证据资料以供参考,最终由诉讼庭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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