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社会保险年假计算方式”的问题解答如下:
1.对于入职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享有五天的带薪年假;
2.对于入职满五年但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享有十天的带薪年假;
3.对于入职满十五年但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享有十五天的带薪年假;
4.而对于入职时间达到或超过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更是可享有二十天的带薪年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有年假天数都不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职员将无法享受到年假待遇:
1.参加各类全日制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并已经享受寒暑假等相关福利的人员;
2.在当年度内连续请病假达两个月或者累计病休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人员;
3.在当年度内累计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4.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之外仍需继续休息的人员;
5.于当年度内由其他企业调派至我司工作的人员;
6.在当年度病假、事假人员中,若其已休完全年相应假期,并且年出勤率未能达到90%以上者,下一年度将不再为其安排年假;
7.员工处在违纪处分阶段。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二、上海社保基数百分比是多少
江苏省社保缴费比例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机构需要按其所得收益的16%进行支付,而个人则需按照8%的比例来承担;
其次,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参保机构必须依照9.5%的标准进行缴费,个人则按照2%的幅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
再次,对于失业保险而言,参保机构需要按0.5%的比例进行缴费,但整体比例存在向上或向下浮动的可能;另外,在生育保险这一项中,参保机构需依照各自的缴费基数总和,按照1%的比例缴纳相关费用;
最后,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参保机构需要以0.16%-
1.52%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在上海市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年假的计算方式如下:员工在公司任职满一年后但未满五年的,享有五天的年假;满五年后但未满十五年的,享有十天的年假;而当员工在公司任职满十五年但未满二十五年时,将享有十五天的年假;若是任职时间超过二十五年,那么就将有权利享受到二十天的年假福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假日以及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并不包括在上述的年假之中。如有员工因参与全日制的学习课程、因长期患病请假、因个人事务请假、超出产假期限、被调派至本公司或其他企业、年度出勤率低于90%或者正处于纪律处分期等情况,都无法享受相应的年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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