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第67条明文规定,在羁押期限到期而案件尚未审结之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请求准许取保候审。至于是否满足取保候审之资格要求,例如没有引发社会危害性的风险等,应由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相应决定。因此,当羁押期限临近时,确实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首先,从必备的要素方面来看,拘留与逮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1.拘留的实施必须基于以下两个必要条件:被拘留者必须是现行犯或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且必须存在法定的某种紧迫情况。
然而,这两项要求只有在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拘留行动。
2.相较之下,逮捕的执行则需满足以下三项严格条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捕者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被捕者可能会面临超过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以及采用监视居住等措施仍无法有效防止其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得到满足,方能进行逮捕行动。
其次,从权力机构的角度来看,拘留与逮捕的决定权并不完全相同。通常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的拘留与执行工作均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而言,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则应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有权决定逮捕的唯一机构便是人民检察院。
最后,从羁押期限的角度来看,拘留与逮捕也存在显著区别:拘留的最长羁押期限为37天;而在逮捕之后,羁押期限将覆盖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被暂时限制且其案情未经审判结论之时,他们均享有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其个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如未产生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等因素,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部门的全面评估与慎重考虑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因此,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期限即将届满之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拥有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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