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程序能取保候审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范围涵盖了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亦或是可与主刑独立适用的附加刑这两大类的情况,同时也包括可能被判有较长时间监禁,并且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至于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其他情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普通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否进行取保候审。然而,从该条款的立法精神来看,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还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必要条件,那么他们在普通程序中同样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在普通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他们就完全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超了法官有责任吗
若案件的审理时间超出规定期限之列,通常会被视为法律程序的违规行为。无论是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亦或是行政诉讼等多元化的司法体系之中,对于审判时效的设定和要求皆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引。而设立审判时效的初衷正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高效且公正的处理,从而使正义得以彰显与实现。以下是针对不同类型诉讼案件的审判时效相关规定: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运用普通程序进行一审审理时,其审判时效规定为六个月;如遇特殊情形需予以延长期限者,必须获得本院院长批准同意,方可将此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再行申请延期者,须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至于采用简易程序进行的案件,其审判时效设定为三个月,不得向任何方向进行延长。倘若在三个月内仍未能审结完毕,则应转回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措施主要运用于涉嫌犯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附加独立刑罚等罪名,以及虽然可能面临长期监禁惩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无碍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其他特殊案件。尽管在该法律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然而,通过对立法精神的深入理解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他们能够满足上述所提到的各项条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具体要求,那么他们就享有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因此,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他们完全符合所有的条件,那么他们是完全有资格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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