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生前所负之债仍旧存续且不会随之消失,而是会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对死亡债务人之责任及继承关系,依法适度地转移至相应的责任人手中。此时,责任人将作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先的债权人继续保持起债务关系,负责清偿相关债务。关于婚内共同债务,亦可向已故债务人的配偶提出赔偿请求。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债务人是否留有适当的遗产可供追偿;对于债务是否设有抵押或保证之约定也不容忽视,若存在此种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以其所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对应债务,或者寻求保证人代为归还欠款,甚至于在协商无果之时,考虑变卖抵押物品以解燃眉之急。倘若继承人表示不愿继承遗产,那么首先应由遗产本身优先用于抵偿当初留下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欠债人死后债务子女不愿偿还合法吗
当借款人不幸离世,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并未被法律规定为必须由其子女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若其子女在继承过程中获得了借款人的财产,那么他们便有义务在继承所得的财产范围之内,对相应的债务进行清偿。倘若在清偿过程中出现了超出继承财产范围的情况,那么对于这部分债务,其子女无需承担偿还义务。反之,若其子女选择放弃继承遗产,那么他们亦无需对该笔债务负有任何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在该人去世之前所承担的债务依旧存在并且并未随之消散,而是应按照法律规范,基于对于已故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及继承关系,依法适当地转交至相应的责任主体手中。在此情境下,责任主体将会以新的债务人身份出现,与原本的债权人维持并延续债务关系,有义务承担并清偿与其息息相关的所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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