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幸事件发生之后,若该人生前房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其配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继承权,接续的权利人也具有同等的法定继承资格。这种继承顺序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首先,如果先去世者的继承人包含了他/她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的话,这时候便应该遵循首位继承人优先继承的原则来进行遗产划分;其次,假如先去世者的上述亲属均不在世,涉及到的便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来承继,包括他们的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整个继承流程启动之后,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已经全部离世,那么剩下的财产则应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予以继承。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继承方式还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于婚前房产售出所得之资金再度购买新房是否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假设在您与配偶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已然完全承担了解决房屋产权的费用,之后卖掉原有的住宅并利用所得之款项在婚后购置新的住房,在此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将该新建住宅视为您和您的配偶所共有的财产。原因在于,婚后所购置的物品通常会被视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原来的婚前房产由您个人支付首付款,然后出售整个房产,再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原屋贷,且剩余资金再度购买新的房产,则此新购物业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您个人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遭遇不幸事件后,倘若该人士生前所拥有的房产被确认为其个人专属财产,那么依据相关法规,其合法伴侣将以法定身份享有继承的权益;对于其他后续权益继承人,他们亦应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资格。然而,当死者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时,此时就应当按照“首要继承人优先继承”的原则来对遗产进行合理分配。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