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看守所几天申请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的有关人权保障之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所属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或具有辩护权之人,均有权利向司法权威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当这些司法权威机构接收到相关申请后,应在法定的三个工作日之内给出决定性回应。因此,针对“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被告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三个工作日的期限提交申请。若司法权威机构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持否定态度,则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其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到看守所是不是刑事拘留
进入看守所通常代表着涉案者已经被指控犯有刑事罪名,然而这并不一定就代表他们已被实施了正式的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员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法律强制措施。在这个看守所内,除了进行刑事拘留外,还可能会发生犯罪嫌疑人被捕、被候审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禁情形。实际上,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法律授权进行辩护的相关人士,均拥有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性措施的权利,例如申请采取取保候审等方式。在收到此类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期限之内,以上这些机关有义务对其做出回复和决定。倘若申请未能得到批准的话,应当及时通知到申请人,并详细列出拒绝的原因及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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