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根据什么条件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需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若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再次,患有严重疾病、丧失部分或全部自我照顾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妇女,若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其自身及社会造成危害;最后,审查起诉期限即将结束,案件仍未审结,司法机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您选择以提供保证金的形式申请取保候审,须知晓,如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将无法对您解除限制并允许其离开。因此,您需要等到保证金额度得到确认之后,方可正式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在此过程中,保证金实际上是您用金钱来交换暂时不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权利。不过请放心,这并不意味着您已经被判定为罪犯,而是由我们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定所衍生出的一项制度安排。
简单来说,在现阶段,尽管您仍然被警方视为犯罪嫌疑人,但我们决定不对您实施拘留等强制性羁押措施,而希望您能够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当然,假如在这个过程中您擅自逃离,那么保证金将会被依法追回;反之,只要您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待案件审理结束之后,保证金将原封不动地归还给您。在本质上,它与未来是否会被判定为有罪无关。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手段适用于以下几种特定情境:首先,那些预计会被法院裁定相对较轻的刑罚(例如管制、拘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士们,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其次,虽然他们可能会面临着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是如果通过取保候审能够避免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再次,对于那些因为疾病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阶段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来说,如果取保候审不会对她们个人或者社会带来任何潜在的威胁,那么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最后,当案件的审理期限即将到期,但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时,司法机构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这些严格的条件都旨在确保取保候审的合理性以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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