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同时做无罪和罪轻辩护
首先,法律允许同时为被告进行无罪辩护以及罪轻辩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全方位审查第一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及其适用法律的判断与裁决,而不受当事人的上诉或反驳立场的限制。这就意味着,无论辩护律师在第一审阶段是否已提出过无罪辩护及罪轻辩护的观点,第二审法院都需在审理过程中全面审视这些观点。此外,根据【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意味着,即便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观点,若第二审法院在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人民检察院未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因此,辩护律师在第一审阶段完全有权同时提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观点,且这些观点在第二审阶段将会受到全面的审查。同样地,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除非存在新的犯罪事实或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否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能否同时起诉用人和用工单位
在涉及到劳务派遣工人的诉讼中,他们有权对雇佣单位以及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提起联合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务派遣单位或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将成为联合被告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第二次审理阶段,律师可以对被告席上的当事人同时展开无罪与减轻刑责的辩护,此举需要由法院方进行全面审慎的分析与评估,并且不受先前审判结果的影响。另一方面,倘若案件并未出现新的实体性事实或者检察院也没有补充提起公诉的情况时,二审法院是被禁止加重原判定罪的刑罚的。这些制度性的规定旨在确保辩护意见的公正考虑以及对被告权益的有力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