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动手算不算抢劫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明确规定,抢劫罪的法定犯罪构成要素包含了对他人财产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它非法手段进行抢夺的行径。换言之,若某人并未亲自采取任何行动,既无暴力、胁迫或其他任何非法方式,那么该人便不具备违法的实质性行为也就是未构成抢劫罪。因此,若某人仅仅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威胁或恐吓他人,而并未实际触碰其财物,则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并不被视为抢劫罪。然而,对于此类情况的判定,仍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没动手算强奸罪吗
由于受到意念之外的因素影响而未能达成既定计划,称之为未遂犯罪;针对此类犯罪者,法律通常会给予适当程度的宽大处理或者减轻其刑罚。虽然没有实际接触到受害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意图是通过非法手段强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已经开始付诸行动,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倘若当事人仅仅是通过口头上或书面形式发出威胁,并没有实质性地侵犯到被害人的财务,那么这样的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抢劫罪。然而,对于此类案件的最终裁决,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状况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分析后才能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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