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可于特定情形之下,对涉嫌犯罪者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涉案从犯在投案自首之后,得以满足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如预计判处刑期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等,司法机构便可依法决定应用此项措施。针对该类案件的取保候审程序及相应条件,需依据个案实际状况及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精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从犯自首取保候审几率多大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向司法部门投案自首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成功概率,因素颇多,涵盖了诸如犯罪性质、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忏悔之心以及其是否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等方面。若从犯能够提供有效证据,以表明自身不会有意逃避司法审判流程,同时案件情节并不复杂严峻,那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将相应地有所提高。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需根据办案机关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到指控的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倘若涉及的案件从犯在主动归案并坦白认罪后,符合了取保候审所需的必要条件例如预计被判决的刑罚程度较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有限等等,那么司法部门则有权依法决定启动这一程序。对于这类个案的取保候审程序及其应达到的条件,需要基于具体现实情况来加以精准确定,并且要以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和规范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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