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当投资人为单一自然人类型,并已注册取得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且已配备所需规模的从业团队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资源时,应视为符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积累的财产将归属投资人个人单独所有,而投资人则需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限,对所涉及到的企业债务负有无上限的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投资人变更和股权变更有什么区别
股东更迭乃公司变更之事项之一,其具体内容为前任股东需将其持有的股权所有权转让予新进加入公司的股东,此即谓之股权转让。在这个过程中,股权变更与股东变更相辅相成。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出现股权变更情况,亦未必导致股东变动;反之,无论何种情形下,只要出现了股东变更,那么股权必然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在遵循我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单个自然人选择作为投资者,且具备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名称以及充足的团队资源,便可以依法建立代表其自主意志的个人独资企业。此处的企业财产均归属该名投资者个人所有,然而,投资者必须要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来为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不可规避的无限责任,并负责企业债务的全额清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