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一般多久转检察院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调查研究阶段通常需要经过两个月时间才能上报至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起诉。但对于一些案情较为复杂且存在期限问题的案件,如果无法在规定时期内完成调查工作并作出结论性的判定,则可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提交申请,经其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调查期限。而对于那些法定的案件期限已经届满却仍未能完成调查工作并得出结论性判定的情况,则需向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级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其批准或做出决定,方可再延长两个月的调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公安一个部门就能决定刑事拘留吗
1、在日常实践中,派出所并不能够直接行使拘留权力,虽然它作为公安局的分支机构的角色不可或缺,但是并不具备独立的执法权限;
2、拥有决定是否采取拘留措施的权力归属公安局,而非派出所这一基层部门;
3、值得注意的是,若派出所需要实施刑事拘留行动时,必须事先向上级公安机关报请获得批准方可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通常需要在两个月经历后上交给检察机关处理。然而,如果有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较为复杂,或者实际探案期间超出了预估的时长,刑警部门可以提出申请,请求上级检察院予以批准,从而将案件的侦查延长至一个月。倘若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调查期限已经超过,但仍然未能完成调查工作,这便需要省级或直辖市一级的检察院进行审批,他们可能会同意额外再给予两个月的调查期限以协助侦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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