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业主享有出售或抵押其已出租房产的权利。然而,在处置上述房产时,业主必须先向租户发出适当的通知,并确保通知的时间限度为合理范围之内。这是因为,当业主欲出售房产时,租户具有优先购买权,即在相同条件下,租户有权优先获得租房居住的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出租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算与核算
关于固定资产租赁中所涉及的折旧费用,通常会依据资产特性,按照3至5年的长周期逐步折旧并且均匀地分配至每个月来加以估算和核算。这个费用会被归入另一个重要的财务科目——其他业务成本之中。
固定资产所包含的项目繁多复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我们日常工作以及生活中频繁接触的物品,如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中央空调、保险箱、考勤机、办公桌椅、食堂炊具以及员工宿舍内的各类设备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固定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所有者拥有自由处置自己已经出租出去的不动产资产的权利,包括进行销售或者抵押等行为。然而在此过程中,具备此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要先给予租户一个正式且合适的通知,并且要保证发出的通知不会超过合理的期限要求。之所以需要遵循这样的程序,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任何希望出售自己房产的房主来说,其租客都应该拥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其他买家和租客同时对该房产表示出购买意愿,那么租客将有资格优先获得继续租赁该房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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