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答应卖房还钱实际名下没房算诈骗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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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借款人长期欠款,如非故意欺诈,且无非法占财目的,仅还款意愿真实,即使伪造还款假象,仍属借贷纠纷。若抵押人无履行能力却骗得财产,需全面评估其占有意图,以确定是否构成诈骗。
写借条答应卖房还钱实际名下没房算诈骗吗

一、写借条答应卖房还钱实际名下没房算诈骗吗

对于一些借款人由于种种难以预料的困难或特殊原因,导致长时间拖欠应付款项并且未能按照约定日期进行资金归还的情形,或者是他们采取了编制虚假信息、故意隐瞒关键事实的手段来诱骗他人贷款,从而使得他们无法依照承诺还款的情况来看,只要这些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没有滥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不当消费,既不存在恶意拖延偿款的行为,又能够坦诚面对事实,表达出真实的还款意愿;如果有人在签署欠条之后,伪造已经偿还欠款证据,声称已经完成了借款的偿还,那么这种行为仍然被视为是借贷纠纷的范畴,尚未达到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行的程度。在判断抵押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抵押人在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履行房产交付义务的前提下,却仍然使用欺骗性的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等相关情节,对抵押人的所有行为表现进行全面而谨慎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写借条给律师可以吗

毫无疑问,您完全有权利向律师出具借据。在律师作为专业从业者的角度上,他们亦具备参与个人金融借贷事务的资质及权限。为了确保所书写的借据内容明确且详尽无遗,应包含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以及借款方和贷款方各自的详细信息等关键性元素,上述内容必须由借贷双方共同签署以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针对借款方长期拖欠债务的情形,虽然并不存在恶意欺瞒或违法侵吞财物的不当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争端仍属于普通的贷款纠纷范畴;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这时所产生的还款虚假现象则被视为违反合同的行为。如果抵押人自身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通过欺骗方式获得了债务方财产,应当全面审视并深入剖析这种行为背后的占有企图,以便准确判断这是否满足刑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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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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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诈骗罪的实际履行情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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