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与特定人格权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于前者较为抽象、涵盖范围广且无法被完全揭示,而后者则更为具体化地涉及一系列特定权益。通常情况下,一般人格权泛指自然人享有概括性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这一总体价值观念的综合性人格利益,同时也是源于此基础上创设并确定各类型特定人格权之主要保障。进一步而言,特定人格权则囊括了诸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及隐私等诸多具体权益。至于法人的人格权,其主要涵盖了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方面的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民法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以下为不受诉讼时效约束之特定请求权及相关事项:涉及依法不应受诉讼时效影响的请求权种类,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不动物产权与登记物产权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等;
其次,诉讼时效作为一种能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亦被称为消灭时效。它是指当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时,便会在某种程度上失去请求获得利益的时效性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时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保障法律秩序的稳定,并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普通人格权与特殊人格权两者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普通人格权是一种高度概括性且包含范围广泛的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倡导人类平等、独立、自由及尊严这几个重要理念,从而为其他各类更为具体的不同权益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而特殊人格权,例如涉及生命健康权、姓名权以及名誉权等的专有权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人这一类主体而言,他们所重视的往往集中在其名称权以及名誉权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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