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的钱是赃款无力偿还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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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罪犯返还赃款难题,当罪犯已挥霍无剩余时,法律要求全额返还,但可经法院批准分期偿还。如罪犯确实无力偿还,判决应基于罪行严重性,而非减刑。若用赃款营利,所得包括本金和利润须上缴国库。
借的钱是赃款无力偿还怎么处理

一、借的钱是赃款无力偿还怎么处理

在对待罪犯需要返还赃款这一问题时,我们常遇到这样的困境:罪犯几乎已经将所有的赃款挥霍殆尽,以至于他们已然无法承担起偿还的重任。尽管赃款的挥霍本身并未触犯法律,然而,对于这些赃款,我们仍然有责任要求罪犯予以全额返还。在这种情况下,赃款的全额返还无疑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我们也可以在得到法院批准的前提下,允许罪犯分阶段地逐步偿还。若罪犯确实无力偿还赃款,那么我们只需根据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来作出相应的判决,无需考虑对其刑期进行减免。倘若罪犯通过经营赃款而获取了利润,那么无论是赃款本身还是由此产生的利润,均需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明文规定:

民法院在必要之时可以采取必要之法,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比如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来达到保全目的。

二、借的钱还过了,忘了拿走欠条还有效吗

债务人无法提交证据证实其类别的还债举动,则很有可能面临着举证不能的责难,进而导致其诉讼失败。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还债行为与借款行为同样受到严格的证据材料要求。就如同当还款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而未能收回借据时,他们仍有多种途径来证明自身的还款行为。例如,当还款人通过银行进行转账还款时,他们能够提供存款凭证或者通过调取银行的流水账单以证明此事;若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且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的话,那么该第三方可以提供其证词来证明还款事实。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在面临犯罪分子归还被盗财物至关重要的问题时,假如犯罪者早已将赃款挥霍殆尽、一分不剩,那么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全额归还给受害者;然而,倘若经由司法机关裁定,犯罪者出现经济困难,无法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可以考虑分次偿还这一艰难选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重点依据罪恶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判罚,而并非出于对某些罪犯可能能够通过偿付债务来减轻其刑期的考虑。如果犯罪者利用所窃取的财产进行盈利活动,那么他们所获得的收益,包括本金以及利润部分,都必须全部上交国家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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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怎么维权
(一)在合同中约定好易争议的借贷利息支付方式问题,关于利息支付,借贷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如果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注意取得和妥善保存合法借款凭据。
(三)必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借条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借款之日起两年;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内债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期间出借人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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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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