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留山地的权益争议问题,可以依据以下程序进行确认:对于农民耕作的自留土地(包括自留山),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已经被纳入到承包地块中,那么就将这些土地计算为承包地块的总面积进行确实权登记;而那些尚未被列入承包耕地范围内的自留田地和自留山坡,则应该按照其实际的数量、面积以及其他基本状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且如果大部分村民都同意将它们纳入到新的承包土地范围之内,那么便可以一同完成确权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在确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字样。若出现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寻求政府部门协助来加以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自留山证与林权证有什么区别
作为法定公认的权益,对森林及林地所拥有的权利范围极为广泛。
其中涵盖了对于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与处理权,以及对应于林地的使用权。就我国而言,绝大多数的森林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而针对机关、团体、军队、学校、工厂、矿山、农园、牧场等各类企事业单位,他们在特定的地方所种植的全部树木将归属种植单位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所营造出的林木,收益的支配权则是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安排。对集体所有制单位所营造的林木,所有权自然归属该集体所有。
同时,农民在自己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地以及集体组织特定分配地点种植的树木,也都是归农民本人所有。在此基础上,集体或个人若承包了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并成功造林,如果承包合同又额外做出了其他具体的条款约定,那么便应当遵循协议约定执行。
至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者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及其所占用的林地,亦或是其他各部门、单位所拥有或使用的林木,都应该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应的林权证书,并且进行登记造册,这也是为了明确与保障这些树木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关于处理自留山地权益冲突的流程可概括为以下步骤:已经被纳入承包地块范畴内的自留土地将被算入的确权登记范畴之中;而尚未列入上述范畴之内的自留田坡,将依据其实际现状进行记录,如果经过大多数村民的共同认同,这类土地亦可以考虑被纳人新的承包范围,并且在相关记录中加以标注以示区别,例如标注为“自留地”。若发生任何涉及此类权益的纠纷或质疑,应首先尝试通过充分的协商解决问题,如有必要,也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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