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引发的纠纷咋办
在保险合同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以及赔偿金额的设定产生了分歧时,应当采取合适且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解决。依据传统的做法,针对保险业务中产生的争议,通常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三种途径进行处置:
1.协商和解:在争议出现之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坦诚地展开磋商,互相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裁决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和证据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当前,我国对经济合同争议实行两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不满,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无权采取强制措施。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如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受害方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在保险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于责任范围及赔偿数额存在分歧之时,他们可以选择通过进行协商以寻求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该过程既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协助处理),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此种方式下,当事人需自觉将纠纷提交至第三方裁决,一旦仲裁结果生成便具有最终效律,若对其不满则可以提出诉讼),又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具备国家强制执行力)。协商的核心在于倡导诚实守信以及双方的妥协让步;而仲裁则属于非调解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由民间机构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判,如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则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至于诉讼,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其裁决具备强大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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