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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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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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和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这两条规定明确,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

依据分析关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根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四百六十九条及第五百一十二条中所明确规定。这两部法规均强调了经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形式处理后,可呈现为具体的文字内容且可于任何时间被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亦应被视作书面合同的一种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电子合同乃是诸多合同形式中的一环,若其满足法律所定之条件与要求,便会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事主体在缔结合同时,有权选择使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合法形式来表达其意思表示。

而书面形式则涵盖了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将约定事项真实地予以有形体现的方式。

此外,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能够将约定事项以有形的方式进行呈现,且可随时调阅查阅的数据电文,亦被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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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因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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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是否可以做为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一:对方与我之间的谈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律依据,是否有法律效力.答:录音肯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你想用这个证据起到什么作用对你主张抚养权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对一般情形的婚外恋婚外情,你是不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达到重婚、同居等四种情形才可能主张。还有,这里所说的同居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你来看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吧。(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问题二:男方在女儿出世至今都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对女儿幼儿时的一切开支都从没有负担过,可否对男方追究责任.答:你有证据证明吗即便有一些证据,想追究其遗弃罪的法律责任也非常困难。,除非,你有充分证据证明他直接未过问过孩子的一切事务。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你因此举债,你有权要求他承担还款责任。(附遗弃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三:是否会根据男方家庭背景比较混乱为依据,认为这样的家庭会影响女儿的心理成长,不适合在男方家庭生活成长.答:呵呵,是不会凭男方的那几句电话录音内容,就轻易确定男方家庭背景混乱的。当然,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之,肯定会对你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有利。另外我说了,如果你可以证明男方有外遇,会对你主张抚养权有利。(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问题四:如果男方答应我写离婚协议书答应我提出的要求,那么我要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如果离婚协议书没有强制性的效力,那么我该怎样来保护自己(是否要通过来保障自身利益和权利).答:如果你们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他答应你的内容包括财产分配的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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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供电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电监会供电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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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司法管辖的解决方法,一是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律规定的前提前,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确定司法管辖选择条款。二是适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涉外合同纠纷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三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电子交易中,“侵权责任既可能产生于疏忽行为或虚假陈述,也可能来自违反数据保护规定或与数据标准不符。具体地说,电子交易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的产品责任侵权(如销售含有的软件)和知识产权侵权两大类。”在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的情况下,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  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确定管辖权基础,网址是非常重要的。在电子商务交易合同与物理空间的联系因素中,网址与物理空间的联系最为稳定,其他诸如信息发出地、信息收到地等与物理空间的联系则相对难以确定,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方的任何一台电脑上收发信息,但是不论在何处收发信息,其所利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址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是不会变的。就知识产权侵权而言,在知识产权贸易中,作者的作品上网后,作者将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有连接就会有侵权发生,连接地便是侵权地。  因此,2000年11月22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地的办法,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对于销售者提供的、无法磋商的、“格式化”的电子商务交易合同,可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规定由消费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管辖。“在电子合同中,根据《电子商业示范法》及各国的相关立法看,电子合同订立地的确定并无多大障碍,而履行地的确定则较为困难。对于电子格式合同,由于往往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因此,在电子格式合同中如果不存在法律选择条款,似可以参照传统冲突法制度对消费合同的处理办法,即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而直接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对于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以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作为限制性补充和辅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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